這是我寫文章以來打最多字的一篇 且已經盡量避開比較情緒化的字眼了,以最客觀的立場記錄真實

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

 

【事發經過】

107年4月下旬上午8點多,我駕駛自小客車自台中大雅區文秀路右轉進入中清路四段行駛慢車道往西屯區環中路方向行駛,當時右轉進入中清路時即發現前方約200公尺慢車道中間有一身著紅色長袖外套右手柱枴杖老人在我同車道前方約200公尺散步。沒錯~直接在慢車道中間散步!

201804210821分31  自雅秀路右轉中清路四段慢車道往環中路方向發現張先生行走在慢車道右側有紅磚人行道且並未封閉  

201804210821分31  自雅秀路右轉中清路四段慢車道往環中路方向發現張先生行走在慢車道右側有紅磚人行道且並未封閉

(中清路四段為三線道,設有行人專用紅磚道,我在已盡注意向左偏閃(防衛性駕駛)偏左減速經過對造人後....)

以下為連續截圖~~

107年4月21號上午8點21分31秒 事故現場 當日除機車道旁公車停靠區遭兩輛汽車佔停外 紅磚人行道暢行無阻

 

107年4月21號上午8點21分31秒 事故現場 當日除機車道旁公車停靠區遭兩輛汽車佔停外 紅磚人行道暢行無阻

 

 

201804210821分34  開始往左偏準備閃開當事人

 

 

201804210821分34  開始往左偏準備閃開當事人

 

20180421082131秒 當事人已在我右側前車頭旁車頭並未撞擊其左側身體係安全通過

 

20180421082131秒 當事人已在我右側前車頭旁車頭並未撞擊其左側身體係安全通過~並消失在右側視界範圍內

 

 

201804210821分35 當事人於右前車頭旁車輛安全駛過當事人消失在視界行車紀錄右邊 左邊與我汽車併行於快車道機車已超越我車 我無法往左順利防衛駕駛

201804210821分35 當事人於右前車頭旁車輛安全駛過當事人消失在視界行車紀錄右邊 左邊與我汽車併行於快車道機車已超越我車 我無法往左完全切入快車道

 

 

 

事故當時地點照片 中清路道路右側鋪設紅磚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事故當時地點照片 中清路道路右側鋪設紅磚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請看行車紀錄影像) 

   

車子順利與行人擦身而過~想說salf沒事~~沒想到過了22天喔!!

【惡夢開始】

5月12日晚上10點許,我接獲大雅派出所電話,稱4/21號上午我駕駛開車撞到人並逃逸,要我等會兒(凌晨12點整)到派出所找承辦錢姓員警到案說明,由於我很少會去開車子,一年裡面開不到10趟吧~影像紀錄很幸運地還保存著!

於是我帶當時行車紀錄影片前往說明,影片證明我的車輛的確沒有撞擊行人,當然既然警察說我肇事又逃逸,想必就是對方有發生受傷情事嚕?雖然心裡有很多問號?不過這世上怪事,栽贓之類的,車禍賠償哥,自撞妹,倒地伯這類新聞時而有之,所以我就直接詢問了承辦警察對方的"傷勢"如何?是有提告了嗎?結果承辦員警的回答反而讓我起了點疑竇!

警察在我到達後並不在所內而是處理交通事件去了~(這件案子已經不在交通隊而是移到派出所警備隊了,是交通隊移過來要先以肇逃名義追車追人),承辦員警外出2個多小時,於是我就在附近坐在車上等候過2小時後,再打電話進去找承辦警察,這位承辦人卻說:【你今天不用來了,紀錄器影像我看了,我要請示長官後續再通知你.....】

於是過了七天到了5/19號晚上,又是10點多,承辦警員來電要我過去做筆錄(這表示警方有一定的認定自信我有構成所謂肇逃證據嚕)。

同樣約凌晨12點,我到派出所之後,承辦員警的造型先讓我吃了一驚(題外話:這~~身材瘦小到我懷疑這套警察制服是不是偷來穿上的),見面後他一派輕鬆得先讓我看了段當天在行人右側路邊店家(中古貨商行)吊掛在店頭天花板向下拍攝的一支畫面,畫面呈現的幾秒鐘正好拍到我車子經過行人左側後貌似(因為畫面不清晰)我右側後視鏡自行人後方往行人左手臂手軸高度向前勾推了行人的長袖外套,因為左側帶動的力量使行人以畫圓向右轉280度後退軟跌坐於原地。

#重點來了~行人與車子之間有發生關係,而行人跌坐 (有沒有受傷是關鍵了)~!!!

承辦警員讓我看完帶子後,接下來就是做筆錄嚕~做的案由當然就是肇事逃逸!

但我先問了警察說:

【請問對方的傷勢如何?】不清楚,那是交通隊在處理的...!

【請問對方有提出告訴嗎?】目前沒有,對方似乎頭腦不太清楚(對方的家屬說的,目前在家靜養)

【那...對方既然無提出告訴,您也不確定對方傷勢究竟有無成傷?而且傷勢時否與我此事有因果或是直接關聯?那這樣要做筆錄嗎?】我發現筆錄上面案由孩竟然已經標註兩件(肇逃和過失傷害),於是我又追問【對方都還沒提告,怎麼連過失傷害案由都寫上去了?】

警察只有淡淡地說:【只是先把他填好而已,反正等等我問你就盡量說,不滿意你可以要求更改到你滿意為止。】

這時候我心裡已經開始起了不只是戒心~而是....這件事不單純了!

筆錄簡單地做完了,我也暢所欲言了....但最重要的是,我沒忘記要去關心事件的主角~當事人~(據說是一位89歲的老阿伯)一位種了一輩子田莊稼硬漢(後來當事人兒媳婦說的)

要了對方(兒媳婦)電話,隔天開始聯繫,對方都沒有接電話,直到5月底我直接傳簡訊給對方,對方(後來說,他是問過管區警察後警察說可以讓我看對方,他才答應我進入探視階段)

 

於是我開始進入探視當事人階段

 

我分別於6月5日,8,13,14,27日每次均帶補品禮盒探望當事人。

當時第一次去當事人家,基於道義我的態度很簡單,就是無論結果如何,法院歸法院,道義歸道義

當場我就請當事人家屬提出相關醫療開支單據,以便核實支出復健營養費用,對方態度沒有很硬,但是一直主張,警察告訴他們說我的車經過時右後視鏡掃到阿伯長袖外套左手軸部分(和我看到的影像相同)對方家屬也認同,說這真是倒楣啊~說他丈人就是喜歡到處趴趴走閒不下來,以前偷騎家裡機車~騎到大老遠嚇得他們把車賣掉!因為老伯雖年邁~但是種田人體力精神好,光是從當事人家要走到(中清路事發現場,2公里絕對超過)當天老伯要去參加廟會!!

我當場提到,當事人步行在慢車道上,現場是有人行專用道的,當事人兒媳聽我講到這塊,馬上要幫老伯答辯說,哪是因為老伯為了要閃停在路邊的貨車所以走去慢車道.....(就是硬坳)(當事人不管事,甚至我想根本也不知道他晚輩跟我談和解的所有過程,因為當事人與晚輩不同區塊居主,一平房各分兩間住,是位重聽但是好相處長者。)

甚至談到提出相關單據文書以憑辦理陪和解部分,也被其兒媳婦,打太極閃躲調。

她卻稱單據零散,這段時間都是貴在晚輩照看辛苦,難以計算損失,跟我說要看我的表現再談後續!!

(第二次探視當事人在睡午覺,我第一次近距離看到當事人)

其實,我一直看不出來當事人有任何受傷或是如家屬所說因為這次事件能因為後視鏡勾了衣服袖子原地轉了半圈跌坐地上就能導致住院一個月之處?(其兒媳說撞到腿~腿還開了刀~過程簡單帶過說她到醫院時,就自費轉院到離他們家更遠10公里以上的澄清醫院中港(大肚山)院區去開刀!!還有屁股也受傷縫了4針,(但兒媳婦一次說漏嘴了說住院時,老人家不好顧,所以長了褥瘡)

所以我合理懷疑這所謂的屁股4針,應該是沒顧好的問題吧~!!

至於腿為何會被撞到開刀??這針的就算是連鎖跌傷也不可能開刀還住一個多月醫院啊??

第二次探視時老人睡午覺,兒媳婦把老人左腿褲管稍稍往上提了點,露出了開刀後縫合的魚骨型縫合疤!

重點又來了!!!!

我也開過刀受過傷,我一眼就看到這所謂住院一個多月才剛出院阿伯腿上這一條長約25-30公分的疤

這疤痕至少已經存在了3-5年以上了!!!

我認為就目測來看,當事人如果真的因為開刀??是舊疾正好需要開刀順便開了刀然後記我的帳??

也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起碼會有新縫合傷吧??

但是卻給我看舊疤!!??

是對方(兒媳婦太過自信周邊的人坑挖得夠深夠狠,還是認為我沒念書??眼瞎??白目??

既不給我看任何單據,又來秀一下好好的美腿? 就我觀察,當事人在事故未發生時,在路上散步就是拄著拐杖隅行,這表示當事人的確有腿疾舊傷,以致其行走是需要柺杖的~對照現今其步行速度,是同樣速率(我常看當事人散步),ˊ只是工具換成【助行器】不是拐杖了!!

那......這腿傷根本不就是 【叫你買單,叫老伯拿助行器,無知老伯無知配合演戲嚕??】

第一次見面時, 我將行車紀錄影片播放給當事人家屬看,表示從影片上來看,真的可以證實我沒有撞擊到人,也真的不是他們想像的肇事逃逸,對方家屬,一見到(行車紀錄影像,臉色是有種你怎麼竟然還會有留下這種東西出來的臉)

不過也是鼻子摸摸認了採雙方都認同就是既然發生了,大家都不願意,算是倒楣方向去認定,然後客套的說,就算是大家因禍得福結了善緣,說我很不錯,很有擔當,

我說該盡的道義和陪伴當事人康復(其實直到寫這篇文章為止,我到現在還不清楚究竟當事人受了甚麼與此事件有直接關聯的傷) 這段期間,每次去看望當事者,其實當事者除重聽,完全沒有病懨懨的情況,精神氣色都很好,能走,能睡,能吃,能看電視,還能吃超硬的麻花捲.(吃幾口乾脆把剩下的麻花捲整包塞給我要我帶回家吃!!!我留著當紀念!!)

.....反倒是當事人妻子老婆婆身體比較差但是也是笑西西的,老婆婆說喜歡喝安素香草口味,隔次探視我就抱一箱過去給老太太呵。此後去就都是當事人兒媳跟我談,聊天,到後面竟然要我不要去探視的那麼密集,還大熱天中午也帶禮盒去(因為我去她在睡午覺被炒起來見客人)要我以後要來一周來一次即可,不要中午來,晚上要來之前通知一下再來。

又故意不經意的說要申請補助買電動床,買這買那,還要申請居家看護 (我心裡os:請看護是看護妳,還是看護老人?我覺得老人都比晚輩來的精實,兒媳婦也承認我買去的所有補品老人都不吃,都是晚輩給補去了!

我了聽出她的意思,於是經濟也不怎麼好的我,心一橫,就把剛繳完車貸的中古休旅車賣了,賣之前有知會對方

(原本是提案把車再送去銀行核貸車貸,銀行因為我提早結清車貸半年,之前有主動要求我在捧場貸個21萬(額度可以到21萬)

但因為老婆極力反對,說連對方目前究竟是傷在哪裡?單據一張都沒出現,就要為了這不明不白的案子跳下去又貸款背債~車貸至少8%起跳要還到哭嗎??為此是老婆跟我也小吵了一架~最後我另改方案並通知對方家屬....

 

(因為車子是我供貸的,所以為了早點脫離惡夢,我選擇短痛,賣車湊一筆現金換和解)

 

於是在6/23號我傳訊息給對方兒媳婦...

23號當天我po露天拍賣,當天就有人線上預約看車,隔天從台北南下看車即決,汽車以6萬元售出!!

26號順利賣出交車,交車後立即傳訊息告知兒媳婦進度,並通知隔天27號就會帶錢去探視並簽和解書~~~

並承諾,後續若無科刑罰金問題,會將另3萬元交付予當事人運用,且會陪伴當事人康復為止,對方回訊息稱OK。

 

【從這裡開始出現極度變化,對方家屬180度態度轉變,否認和解提議共識,並主動瞬間提出20萬和解,

否則提告唯一不變條件】

 

27日晚帶現金3萬元與和解書登門,在我出發路上時,連打了6通電話給兒媳婦,她都不接聽,其中倒數第2通電話中,我再撥又不接,於是我改請我太太用陌生號碼打!!

兒媳婦接了~

妻傳訊息告知我說,對方知道了...但我開再去對方家的路上,心裡已有了會有變局的準備!

果然到了對方家,一進門...

看到除了兒媳婦,老人兒子,還有一個【準黑臉】不詳姓名男子已經坐在主位等我發難~

我進門先對兒媳婦送出現今禮包,加上遞出和解書請其過目,結果...

【準黑臉】男子開始標準化的黑臉模式啟動!!

直接開口消遣我,拿個6萬就要和解~說我太沒有誠意了.....

拒絕和解並改口要求20萬,稱以後就算當事人死活都不關我的事!且不可分期

我無力負擔此鉅額只能離開~!

我很生氣地說,我唯一手上最值錢的車,原本可以足夠應付這件案子~即便是20萬,我還可以貸21萬下來,你們不早表態!

等我把車賣掉了~你們來這齣!!!太過分了!

當事人兒媳要我回去好好想想....把禮包和和解書直接丟回給我,並跟我走出房外到前院~兒媳婦補了一句對我說:

【是她女兒要的(錢)....】

隔日下午約5點許,兒媳婦忍不住先傳訊息請我晚上再過去聊聊...

我沒回訊息...

到晚上8時許兒媳婦幼忍不住直接打電話來電質問為何沒來談?(電話錄音在下面~點擊聽錄音)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9XkIdpxjJ13dOXZhaOCktd0rQKqdE_N/view?usp=sharing

 

 

我稱20萬元不是小數目,對方要求的和解細節尚在思考,即遭對方大聲嗆聲說【你不用來了,你等著上法院吧】

 這件事端我只有幾個疑問: 至今我仍對對方當事人傷病內容一無所知,也看不出來對方有任何外傷,開刀,或因車輛碰撞所造成直接因果受傷痕跡??!!曾請求對方提出相關檢傷單據,對方家屬則推拖帶過,反要我好好表現??!

我是不是肇事逃逸,除了對方至今刻意不去警察局做筆錄(過失傷害筆錄一旦製作,肇事逃逸即成立我就變成涉嫌人,

至於主客觀上我有有沒有明知擦撞到當事人後而逃逸,講句良心話,真的是在當下完全船過水無痕,無聲無撞擊聲,警方第二次

通知我去時,調閱現場店家從另一角度往道路拍攝的畫面有看到我的車從當事人左邊使過是沒有撞擊,但看影片似乎是右後照鏡

帶到當事人左手長袖外衣導致當事人原地向右280度旋轉隨即跌坐在原地。 但當事人究竟受甚麼傷?救護車來到現場檢傷紀錄,

當事人送醫紀錄,家屬到院曾要求自費轉送澄清醫院中港院區(其自述因有舊疾在該醫院診治,由該醫院醫生診療比較安心???)

至今我仍是一頭霧水!

結論就是,經濟能力有限,我車也因為對方總是念想買啥買那的,於是說賣就賣,賣了馬上帶著現金去卻被嫌棄消遣甚至立即變臉要告我了! 我越想越不對,我感覺對方似乎有點在利用不知情的老人,然後把事件因為正好我沒有及時發現事端停車(有肇逃嫌疑的機會)加上老人雖看來沒事,卻有舊疾,又正好有安排住院開刀等等醫療行為,我擔心的是我很有可能被作掉了!

我請朋友去查對方在當地背景和人際關係,查出來對方這一家不好相處之外,親友也在當地管區任警察~!!

(難怪我第一次帶行車紀錄去派出所,承辦警察嚇一跳說,你竟然還有行車紀錄影像留著!!)

原本當天要做筆錄的,但因為有紀錄影像這段,變成不敢讓我做肇逃筆錄~直到隔了一星期,又叫我去一次,跟我說有沒有肇逃,長官說還是要請檢察官去認定,但是案由卻給我寫上 (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我問警察,對方提告了嗎?警察說,只是先把它填上(意指這是早晚的事),這不是一個計算好的局??

我已經向當地區公所申請調解,主要是請對方提出相關單據醫療紀錄,我真的很好奇,對方究竟拿甚麼傷單證明來做過失傷害的證據? 20萬要我賠,也要給個單據依據,本來大家相處好好的~就因為一個3萬元嫌太少

 

(我猜應該是對方到處宣揚此事,於是投機者聽見自告奮勇說要替他們出頭要多點來做分)

 

 

 

 

我車5/19到案警察拍攝特寫,後視鏡完全無傷

警方現場圖(5/5繪圖)上面竟稱我車後視鏡撞損!!

還有現場有人行道~警察故意不畫出來! 

 

 

 

201804210821分34  開始往左偏準備閃開當事人

右邊是有行人專用道且正常可供行人暢行沒有賭塞

我有寫文章上01網站,有仗義的記者主動的要求最平衡報導,他們先去採訪了管區,交通隊,當事人,最後才來訪問我...

 

記者當日趁兒媳婦不再家外出時突襲訪問當事人之後,而媳婦返家獲知當事人竟然被訪問了~!!

大吃一驚~然後就是來電質問我加上更嚴厲的條件!

除了20萬元金額不變之外~加上了但書

不准開票~見票即告!

請看錄音內容

 

兒媳婦電話剛掛,緊接著當事人女兒隨即來電嗆聲了

硬指我烙人(帶記者)去他們家!!

不論有多生氣~還是堅持要錢!!!

 

事件目前進行到~我已申請調解會將在8/2日在大雅區公所進行調解

 

7/19一大早

我回到事故現場 嘗試以同樣路線位置,自車內架設向後攝影錄影機以模擬當時我雙眼看後視鏡之樣態 當越過行人之後路是向右彎曲故以後視鏡端看行人

 

 

7/19 更新

 

 

【下面的影片是預防未來檢察官出招~他可能想到的~我已經先堵死了!!】

 

https://youtu.be/QwXPb2OoIHA

 

 

 

自從上了媒體後隔日~和對方家屬最後一次面談

 

家屬故意展現和警察友好程度~跟我約在派出所

 

一到現場像進了自家廚房~媳婦首先發難 大小聲喊著要告死記者

 

然後一直強調【是誰跟你說我岳父住院一個多月....是你聽錯了吧~是我岳母腦袋不清楚跟你說的吧】

 

因為記者採訪時,當事人堅持說只住院10多天!與她始終強調的一個多月其實也只差了10幾20天

 

說完馬上提高聲調要反擊(編瞎話)說我沒信用放她鴿子,又說我跟我太太離婚10年....我跟我家人離散

 

20多年....是唬爛,我說..

 

其實吳小姐,您說過的每一句話,我邊說邊打開雲端硬碟,系統整理得井然有序

 

您想回憶哪一段,我放給您聽!

 

 

全家人立刻傻眼~~起身~~(大喊)那就不用談了!!

 

錄音檔在此~~ (影片拍到的腿~是與我同行之友人~土生土長大雅人~現任雅潭獅子會會長

 

不過~20萬的魔力勝過於一切~誰來都一樣~!!

 

能凹就凹~凹不過就180度打死不承認曾經嗆過~!!

 

 

7/17

我認不住跟住在北部的爸爸說了這件事,家父氣憤填膺,下指令要我打到底~就算被關也要爭一口氣

 

並要我去找台中市陳議員,今天(19號)我就去服務處,議員已經安排好某位律師的法務了解我的案子

 

我講完之後,附帶講了一下我的心境和感想~我說,其實我已經為此事找過律師,做過所有可能發生

 

評估,也看遍肇事逃逸法理,台灣所有地到最高判例,和網路絕大部分Q&A

 

我全部過濾過一遍以後~我才明白我好友丁律師語重心長的建議我要我說謊也要認罪在地檢的原因!

 

【肇逃修法之後不比一般刑法,別的罪中獎,有50%勝訴希望就可以對幹,但肇逃,你有100%勝算

 

嗎?如果確信100%我支持你,不然,認罪換緩起訴,最多繳公庫6-8萬,你跟檢座對幹,也許她沒有

 

更好的牌但她可以起訴你把你丟去地院去受罪,你要接受第2關運氣,好的話法官罪擬為輕放過你

 

不好的話只要1%有讓他做心證的機會~你就是飾詞狡辯,1年起跳就算了~沒得繳罰金~還要面對過失

 

傷害刑民事~先不要說你有幾分證據~你一個不小心弄上3條罪~你有幾顆心臟玩??

 

最便宜的就是先認了!!

 

10萬內花錢消災吧~~後面過失傷害對方要贏很難~!!因為記者已經幫你打臉打完了!!

 

除非有不怕死的醫生豁出去做假病歷!!

 

另外~就法論法分享兩篇~~~

 

備受爭議之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在立法學理上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包含違反平等原則(跟其他過失犯罪相比較,一般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享有犯罪後逃走的自由,唯獨駕車肇事者沒有)及不自證己罪原則(肇事逃逸罪課予肇事者主動配合國家調查事故責任的義務,頗有要求肇事者認罪的意味)進而引發違憲的爭議。

然而我們觀察這幾年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罪的解釋卻會發現,實務對肇事逃逸罪的解釋可以說是極為寬鬆,甚至,有些看法可能已經牴觸了法條的文義,以下,筆者就帶各位回顧最高法院向來對肇事逃逸罪每個要素的解釋。

肇事:不以行為人對車禍的發生有過失為必要

理論上而言,肇事可以分為「故意」、「過失」與「無過失」三種。首先,過失的肇事即屬本罪規範肇事概念的核心,這是沒有疑問的。至於「故意」肇事是否包含在本罪中?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也指出這不包含在本罪的肇事概念之內,這也是合理的,因為誠如決議所言,若是故意肇事的行為人,本難就難以期待加害人能留下來處置[+1]。

真的會有疑問的是無過失肇事,從定義上來說,無過失肇事指的是車禍的發生與行為人的駕車行為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例如:停等紅燈者被後方機車騎士追撞,而追撞的騎士受傷;或是駕車經過綠燈路口時,有機車騎士從小巷中闖紅燈衝出來,駕車者煞車不及當場撞上),實務這幾年來穩定的看法是,無過失的肇事同樣該當本罪的肇事概念,主要的理由大略是:若行為人留下來,往往可以讓被害者的傷勢不要繼續落大,而且留下來的負擔也不重[2]。例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判決(必看筆記點這裡)

將無過失肇事納入本罪的肇事概念會有什麼樣的問題?筆者簡單的說:這可能會超過法條的文義。因為一旦將無過失肇事納入後,必然使得一些在日常語意上不算是「肇事」的情形被列入本罪的「肇事」概念之內,舉例來說:A駕駛了一台很帥氣的跑車在路上行駛(沒有違規),機車騎士B一直回頭看這台跑車,因而沒有注意到前方路面坑洞,導致自摔受傷,A也知道B會摔車是因為自己受傷,但A心想:「活該!誰叫你愛看」於是直接走掉,A算是肇事逃逸嗎?或許有人會說:這裡A又沒有撞到B,可以算是肇事嗎?不過,在定義上肇事本來就不以車輛有碰撞為必要,舉例來說,若有人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造成對向騎士為了閃避而滑倒,這難道就不算肇事嗎?所以,本罪的肇事本來就不要求車輛要有碰撞。這時候就回到了最根本的問題:無過失肇事指的就是與駕駛人的駕駛行為有條件因果關係的交通事故,所以上述案例的A確實是「肇事」了,畢竟如果他不要開這台車在路上,B也不會自摔受傷。只是,這樣的情形在語意上還稱得上是「肇事」嗎?

逃逸:違反「在場義務」

從文義來說,「逃逸」指的是肇事的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至於是以原先肇事的車輛離開,或是以其他車輛或步行等方式離開則不是重點。然而,除了行為人在空間上離開現場外,下面兩種情形是否可以該當本罪的「逃逸」?

第一,如果行為人在肇事後離開現場,但同時佯稱是目擊者而撥打119讓被害人獲得即時救助

第二,行為人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未撥打119,也沒有救助被害人,僅僅在現場發呆,甚至睡覺。

先就第一種情形來說,確實符合了「逃逸」的文義,不過從規範目的來說,若如同最高法院援引立法理由所說的「加強救護、減少死傷」,那麼在這種情形,其實行為人已經盡了救助被害人的義務,照理說應該排除本罪的成立才是,不過最高法院仍認為此種情形已經違背了行為人的「在場義務」,所以依然成立本罪。(違背在場義務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筆記)可見,最高法院對於本罪保護法益的理解,除了立法理由所示的被害人生命身體之外,似乎也認為包含了事故責任的釐清在內,只是沒有在判決當中寫明而已。

再就第二種情形來說,有學者認為這已經違反了本罪的規範目的,所以可以成立本罪,而且實務也有基於本罪的規範意旨而肯認行為人成立肇事逃逸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判決筆記)。對於這個問題,筆者個人的看法是這樣:這種情形固然違反了本罪的規範目的沒有錯,但是本罪的用語是「逃逸」而非「不為處置」或「不在場」,若有人肇事之後留在現場發呆睡覺,這在文義上稱得上是「逃逸」嗎?恐怕還有斟酌的餘地。

行為主體:非身分犯,包含同車乘客?

案例思考:某日晚間,計程車司機甲開車搭載乘客乙返家,乙坐在後坐,在某路口停等紅燈時,乙不知何故突然打開車門下車,導致後方超速疾駛而過的騎士A正好被車門打到,翻滾數圈後倒臥在數公尺外的車道上。甲見狀後自認事不關己,因此放乙下車即行駕車離去。乙見到A倒臥路邊,心想是A自己騎車不看路,摔倒活該,所以也離開現場。問:甲、乙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上面這則案例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點我看判決筆記)的簡化,在該案中,被告為司機甲,一審甲獲判無罪,理由大略為該車禍的發生並非甲所直接造成的(台北地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2號),然而經檢察官上訴第二審後,第二審改判甲有罪,理由大略為該車禍的發生跟甲有關,所以算是肇事(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98號),接著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樣認為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在判決中,最高法院首先交代了肇事逃逸罪的立法背景與這幾年的社會現象,接著指出:「考諸此肇事遺棄(逃逸)罪,最重要之點,乃是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的作為;而為確保公眾交通的安全,所稱『肇事』,當指客觀上的車禍發生情形已足,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的發生,應負刑責為必要,此因肇事責任歸屬,尚屬下一順位,需費時間,才能釐清、不爭。又為釐清責任,並確保車禍中遭受死傷一方的權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時不祇對立的雙方,甚至有多方的連環車禍),其對外關係,應構成一整體;具體而言,非但駕駛人和汽車是一整體,而且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例如: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此因該相關義務的負擔不重,業見上述,自當如此理解,才能切合立法目的。」

我們回到案例,先就甲來說,依照既有的實務見解,甲確實可以成立肇事逃逸罪,在這則判決做成前也是如此。雖然甲並沒有任何違規,但我們前面說過了,實務上所定義的「肇事」本來就不以行為人對車禍的發生有過失為必要,而本題當中我們也可以知道,如果不是甲停車在那,乙也不會在那個時刻開門,進而也不會造成A摔車受傷,因此,甲確實是個「肇事者」。

真正有問題的是乙。原本依照條文的文義,肇事逃逸罪是身分犯,唯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換句話說,「駕車者」、「肇事者」與「逃逸者」這三角色必須要是同一個人才行,這在學理上向來也沒有疑問。所以,既然乙不是開車的人,當然也無從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考慮成立第294條第1項的義務者遺棄罪(如果A摔成無自救力之人的話)。不過,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所謂:「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例如: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恐怕乙離開的行為也可以該當肇事逃逸罪,如此一來,將讓本罪徹底的喪失身分犯的性質,也與本罪條文所規定的「駕駛動力通工具肇事……」的文義有所衝突,甚且,若依照這樣的論理繼續往下推,則公車肇事的時候,乘客也不能離開車內,否則也是「肇事逃逸」,如此一來,不合理之處自不待言。最高法院在本則判決中所講的這段話是否真的有意讓車上乘客也成為肇事逃逸罪的主體?又或者只是要透過這段論述來強化司機的在場義務?尚不得而知,仍有待最高法院將來進一步的釐清。

結語:走在罪刑法定原則的鋼索之上

上面這一系列最高法院判決對於肇事逃逸罪的解釋,固然都切合了立法目的,然而,這樣的解釋真的能符合法條文義嗎?筆者上課講到罪刑法定原則的時候常這麼說:「罪刑法定原則的意思就是,不管行為人的所作所為再怎麼天理難容,只要法律沒有規定這是犯罪,法院就應該判決被告無罪」。當刑事法律的法條文義過於狹隘,無法充分實現立法目的時,過於狹隘,無法充分實現立法目的時,司法者可以逕自擴張法條的文義,做出對行為人不利的解釋,以符合規範意旨嗎?這恐怕才是真正值得深思的。

 

 

----------------------------------------

這篇更值得收藏~~

 

肇事遺棄判1-7年 真的違反比例原則需釋憲嗎

 

王瀚興/律師

 

日前報載法院因認:《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對致人死傷,法律並未明文區分傷有多重,一概認定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認為有違反比例原則,且實務上有傷者以此條重典作要脅,要求和解金,故長官對此條聲請釋憲。筆者容有不同見解,試以司法實務論之。

 

首查,《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依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顯見立法者係為促使駕駛人駕車肇事後,能即時給予被害人救助保護,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以減輕或避免被害人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及交通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

 

是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以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意旨,著有明文。

 

承前,本條的立法目的:在使車禍的被害人,得獲即時救護,且上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需要被告對「致人死傷」有所認識,方能成立此條罪責。反之,若對於被害人死傷並無認識,則欠缺此條「主觀要件」,仍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如是解釋,既無傷於被害人因車禍無人救助的公共危險法益;亦無對被告過苛,在對致人死傷無認識時還科以《刑法》,可謂完善的解釋。

 

今釋憲理由認定:本條「死亡」與「傷害程度」未有刑度上輕重之區分,所以違憲,恐忽略當時避免公共危險立法目的。況且,以死或傷的結果不同為由,認定應有不同刑度,亦混淆《刑法》他條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罪之結果犯,與本條危險犯之概念。

 

次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台上字第6428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則行為人於事故後,縱離去現場,如不影響即時救護之期待,且不足認係逃逸,尚難以侵害社會法益之上開公共危險罪相繩。」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近一步限縮《刑法》第185條之4的「客觀要件」,認為若離去肇事現場,但未逃逸,也未使被害人無法救護,根本也不成立本罪。是以,綜合前開主、客觀要件,若被告:又逃逸、又使被害人不得即時救護、又對死傷有認識,此時還要斤斤計較被害人傷害程度,不是厚此薄彼,善待肇事逃逸這,增加被害人風險嗎?釋憲理由,不能說沒有問題。

 

又查,筆者依照檢索系統,查詢高等法院肇事逃逸的判決:台中高分院刑事庭「緩刑」者有128件,比對高雄高分院與花蓮高分院刑事庭,對「致傷」者的肇事逃逸罪,至多6個月「易科罰金」或有「緩刑」。釋憲理由稱:刑度未因傷害程度而區別,恐將本條「法定刑」與「宣告刑」和「執行刑」混淆。試想:若案件皆必須最低判1年徒刑,難道上開輕判與緩刑的判決,都是違法判決?難道法官不會依照《刑法》第57條以下規定量刑?是以,釋憲理由認為:本條有違憲之處,恐為故步自封之舉。

 

末查,依筆者承辦肇事逃逸案件,地院與高院皆認:被告與被害人機車相撞,被害人僅有1公分乘以0.3公分的指縫傷口,被告還被撞倒在地,連被害人自己都不知道受傷,不可能對被害人傷害有認識,欠缺肇事逃逸「主觀要件」,被告一審無罪,二審確定。且被告有對被害人另行支付4000元「傷害罪」和解金,但仍受檢方就「肇事逃逸罪」追訴與上訴。傷害乃告訴乃論可撤告,肇事逃逸罪為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告,那來和解後就不受肇事逃逸罪追訴的說法?是以,釋憲理由認為:被害人以此條,高刑度為要脅,提高和解金,恐亦似是而非。

 

綜上所述,肇事逃逸罪是避免公共危險,尤以國人對交通規則,守法概念欠缺,事故頻繁,更需要此條防微杜漸。至於死傷結果,通常乃後見之明,肇事後被害人外觀良好者,因內出血而身故者,所在多有。此次釋憲申請,希望大法官能再次審酌本條立法意旨與實務操作,不要逕行限縮,此條保障人民性命安全的良法,方為萬民之福。

(待續)

 

7/20

原本與市議員服務處律師指派的法務相約7/20號在其事務所面談的約會,19號返家之後我就上網查這名律師的背景,我為何會去查律師背景呢?

因為名片上的事務所地址竟然在法院對面~!

在法院對面開事務所很正常啊?

大概我有病,我被騙多了,通常這種太過於"那個"的,我都不太相信會是實力者(或店家),於是我會存疑,進而上網找GOOGLE大神,方便又快速找到並解決心中疑惑~

我大概花了一個小時時間,才從事務所名稱查起,查不到該所存在於台中,但同地址卻是另一家名稱事務所,但也诶有該名律師,我再改查律師,發現該名律師在網路上常常以該事務所名義徵求實習律師,應徵地點也是同址,但政府就是沒有相關登記,最厲害的是,這位律師,最後執業上法院辯護的時間是96年台中地院辯護民事案件,律師的主要學經歷也是民事法規。

所以我猜的完全正確,這名律師若不意外,就是個小法律生意家企業主,有不少義務,也找不少小律師然後抓件抽傭不上法院,升級當企業主了!

我已經夠慘啦~不需要再多一位律師來讓我更窮!

 

7/22   大致上該怎麼做,我心裡已經有底,放輕鬆,回覆我在01連載此篇文的網友提問。

 

我到這來發文,不是想要討拍等等,實際比網路世界重要~
那為何我要在這裡發文,我想記錄整個過程的變化,和這裡的朋友
有沒有值得受教的意見或是看到跟其他人不同視角的關鍵!
不是要找比我有利的部分
想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在我第一次到對造家中聽完對方的口氣,大概就知道泰半了
第二次去證實了第一次的觀察正確,直到最後第二次探訪開口,不等對方所謂
【要看你表現】直接突破測試對方是否真貪,原本想開10萬試水溫,依現實狀況改3+3萬
試行和解....
(其實,肇逃和現在做的給錢換和解(過失傷害)是兩個層次與不同案由)
我只是在測試對方對法律究竟自以為是?還是也在測試我對法律了解多少?!
因為肇逃是獨立行為,政府為駕駛肇事行為造成對方(人)成傷,有無認識?
實務上,只要發生車對人,人成傷,車走警未來,這肇事逃逸要件即該當!
就算繞回來看看互相認許沒事走掉~只要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指印之和解書,警察允許請回)
私相授受後被對方放冷箭的案例網路看不完!
這故事我想寫的(我第2次去當事人家之後決定除了我自己的部落格外我領外連載在此)
為何?因為這事件已經慢慢在變化,派出所事發後14天才畫的現場繪製圖,現場圖刻意記載行人受傷
(受什麼傷?)車輛後視鏡撞損?(我不是肇逃嗎?5/5的圖表可以預見?我5/19至警所警方拍照證實我後視鏡完全無恙亦無更換翻新)

我一點都不擔心我怕被判下肇逃有罪,我也從來沒有因為擔心而在這裡尋求法律上如何規避說詞
我只有誠實描繪經過,要越誠實越好,這樣我才能得到真實的反饋!
這事件仍在進行中,因為有些人看的角度不同,所以有了仗義記者不顧一切想要去關心了解真相
我是婉拒的,甚至於採訪當天上午來電希望最晚下午1點我能受訪,我故意推說我公司有事可能要很晚再聯繫,記者乾脆先衝大雅所找到不同視角監視畫面來證實我的說法(結果完全正確無誤)
再衝當事人家,避開(貪念起源的家屬兒媳)直接訪問當人兩老夫妻,結果又證實了我事前的設定和深度懷疑得以真確!
(全部撇開肇逃獨立行為不談)

老伯的傷很輕微,輕微到沒有見血,沒有內傷,沒有瘀青,但89歲的身心,真的有驚嚇到!
但是家屬因為在當下沒有看到我在現場,甚至至醫院後續住院(幾天也不重要了)我都沒有出現!
家屬也有朋友~也有警所高人指點,盤算一下,不說傷害本罪,如果我出現了,警察勢必先處理
肇逃部分,所以真實的情況是,我第一次去警所不做筆錄要我回家,因為沒計算到我有行車紀錄影像
另外再看看我會不會緊張自以為肇逃會死人,所以會不懂法律的趕進找對方砸錢和解換輕判或緩訴!
那一個禮拜我都只有靜靜地等待看看下一步事件的發展!

(事後我知道對方經常幾乎天天和派出所警察電聯(警察打給對方))
我不需要請徵信社只要稍微使用問話技巧就可以獲知~而且對方家屬屢屢說錯話露餡
自己都不知道!!
對方以為我會急著跟對方談和解,而且開高價處理,而事實上我第一次與第6次探望
分別提到錢~但不是以換取肇逃沒事為前提,是以老伯伯的現況(是否有傷,有傷即有支出,憑一切
診斷與支出實支實付,在法院沒有判決前,我也不計後果~願意付出以上目的的錢~!不是息事寧人的錢!
我前面說過了~事件的真實樣貌才是當事人最在乎的,唯有一種人不在乎甚至急著要編故事
那就是貪心的人!
我目的始終如一,法律交給法律去評價,有罪我就去認罪去承擔面對
但就算無罪,之前花的錢,給的慰問,甚至老伯如果真的成傷,我難辭其咎,因為就算是過失
我也是因果之一,道義上就是要負責!

很多人一直在研究有沒有肇逃~錯了!!
我根本也沒有要照無罪抗辯的方向去走~
我和我的律師都很務實
甚至我也可以利用背景資源去想法子一開始就試著用各種辦法來蹭掉此事而非在這裡寫過程!

我會如何進地檢和檢座處理我被訴肇逃的案子
我想沒有人能夠想到我會怎麼做
我給點提示,如果當事人起了貪念想要錢,而這動機得到證實又發現,這貪念異於一般
有人小傷放大也就算了~因為傷小療養久不久可以自由心證~後續復健也可以坑死人!
但既然有人願意賭上20萬就是他的一切要到失心瘋,甚至沒牌在手也敢喊唆!

換成是您,您會怎麼和法律人(檢座OR法官)來處理這有趣的案內事)
大部分人會糾舉,會採證之後大做文章向檢座訴苦~!

我不會!

我會先饌好一份非常鉅細靡遺過程,含當事人講過的每一句話,所見即所得的每一次探視錄影
然後我會做一件每一位檢察官,和對方都好想見到的事
我會再狀尾陳明,我認罪,請依法處斷,若向地院聲請簡易處刑,我要求如或得易科罰金部分
改為直接發監拘役執行,我不會繳罰金換不入獄~!

我認罪但我不陳述我主張無罪的理由(因為這會變成我要說謊讓檢座相信我有或是沒有認識對方成傷的描述),我要檢座很清楚的知道,我認罪,但所有過程我都翔實記載於訴狀中,證據全部附狀證

我想要看看一切都具備事實直接證據~(非傳聞非間接證據),但我又認罪的訴訟
檢座和法院的處理態度!

刑法154各章經過修法提高刑度之後,以高於義憤殺人和過失重傷害宣告刑度
政府立意良善希望大家都勇於面對很好!

但社會上也在修法之後,發了很多比例上提增的"真的不知道發生事故"但此法因為
給被肇事的一方(不論有無成傷)太大的(增加依仗警方公訴提告為殺手鐧)藉機勒取貪心財犯罪動行為

網路上太多案例了~!!

我想一個人力量當然少~但這篇事件依然在進行,事件的變化是否如我所述一般~我們繼續關心下去

不是要關心當事人如何了~而是這法律上的平衡點,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與真實無知之人的傷害!

另外:聊一下邏輯

引述 2018-07-20 22:02 by harker633 網友的推論
另外我說句雞婆的話,路邊監視起拍下的影片,youbute以0.25或0.5倍的速度撥放。
0:10 的時候,白車的後視鏡,已經將老人背後紅色衣服遮出一個白色的缺口了。這樣開過去,說後視鏡沒撞到老人。說真的我很難相信。
就算沒撞到,老人的跌,倒跟車子開過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肇事是逃不掉了。
現在只能用不知道有撞到所以開走,主張不是肇事逃逸。
但是我也是開車有20多年的老司機~路上隨便壓到個小石頭都能有感覺,碰到連後照鏡都可以折回來的力道,卻說完全沒感覺~~。有點玄。
而且,急著把車子賣掉,賣掉前還新裝了新的後行車紀錄器~這~~只會讓人留下更多的疑惑。真只是像你說的,去紀錄開過去後看不到老人跌倒,可以用來堵住檢察官的嘴?
老話一句,被告有權不提供對自己不利證據~但如果檢察官、法官一旦形成心證~很難脫身的

harker633兄 您所推敲的非常直接有見地,如果今天是我,我在目前所呈現出來的跡證尚來看此事
我也會下類似的判解,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我引述最高法院的判例給您參考
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以上,依照社會通常一般觀念,這是證據法則上很常被法官引用的心證判例之一,只要法官決定以心證來作終局判決,這判例是最常被拿出來引述的!
至於依照社會通常一般觀念 如此抽象的定義,要怎麼去論定觀念是如何決定是或否呢?通常觀念又是如何呢?
也會有人說,我的觀念就不是這樣想啊~!我就是認為後視鏡都摺了,為何不能夠就此證明老人被撞了?甚至老人受傷了?
在實務上的法院裡,有很多相同案例我們看到後視鏡因為警方採證到路口監視器發現撞前,後,後視鏡有正常,折起的意象,故因而在以刑事技巧找到肇逃人,問案以此為心理打擊要素進而破案認罪~!
大部分的人就是這樣,心虛而輸了!
大部分~~就是社會通常一般觀念~經驗值!

但是也有案例在地院被判罪,上訴高院撤銷改判~!
因為除了【通常一般觀念】被前審法院依此作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
地院法官卻疏漏了其他可以相抗衡的其他【觀念價值】

就有一件案子,就是如此改判無罪~!!
高院改判理由是,雖後視鏡折起,但實際勘驗後視鏡沒有因撞擊產生微跡證,沒有新傷痕磨損
行車紀錄器顯示車內無撞及後視鏡折起等任何聲響
被告發現後視鏡撞折起已經在5公里外的路口,被告深信後視鏡就算折起有可能是因擦撞到"人"?
(但是是在哪個路段?很難回頭找)可是無任何損害的後視鏡"被告"也以社會一般通常觀念,自信
不可能對人造成傷害,頂多只是後視鏡折起變化而已。
被告於撞及時間點依路口監視器和行車紀錄器顯示,【依照社會一般通常觀念】若果真發現肇事,一般人通常會減速,停頓觀察,繞回去現場假裝路人等等【經驗值案例行為】作為,但被告一路
依照正常速度開車返家,無逃避超車超速,無停車觀察後疾行離開等行為。
故採信被告主觀上雖有可能認識,但合理之判定不致違反論理價值....
 
被告為開車新手,其敘述不愛看左右後視鏡,都看車內後視鏡為準。

高院撤銷地院1年4個月宣告刑改判無罪。

至於我會怎麼解釋我的後視鏡~
警方在警訊時,給我看影片的時候,就已經跟我說你後視鏡有摺起來了耶~
我說您要寫這部分在筆錄嗎?
警方笑一笑說,我問你這條我就是笨蛋,給檢座去問...(哈哈)
我說:為什麼?
警說:你行車紀錄我戴耳機聽都沒有聽到有聲音了,折起來就一定規定駕駛當下就會看到嗎?
就算看到就一定是撞人了嗎?
後視鏡是撞斷了嗎?
你後視鏡我拍照的,都沒傷了,這還要問嗎?
去法院就算跟法官說,我就是一路沒看到且我到家,後視鏡都還是折起來的!
不行嗎??
我就是沒看到啊!
(以上帶點笑果)我不打算這麼講!
到時候我呈現給檢座的證據會更充分更讓大家意外~!
不過,我還是會一去就呈狀"認罪"

不針對法律人,針對的是想要貪財的那群人

你們甚麼都沒有,但我認罪,還有甚麼東西要拿來要脅我~??
 
 
7/23 向吳議員陳情請求調查關於當事人傷勢醫療狀況。
7/25 吳議員調查結果,議員回覆是: 救護車送清泉醫院(附近醫院)初步紀錄是,當事人腳趾頭有撕裂傷扭傷,
     當事人自述腰痛(其他無)家屬到達清泉醫院要求轉院並自費轉院至澄清醫院後,澄清醫院的紀錄:左大腿骨折
     開刀。(至於骨折是否與本次事件有直接關聯因涉及病例與病人隱私故無法深入提供資訊)

 ------------------------------------------------------------------------------------------------------------------------------------------------------------------

識時務者為俊傑,老實說,別的案件有一半勝訴希望就衝了,但是肇事逃逸罪的抽象認定太過嚴苛,法院心證很容易在1%的可能性中就讓被告敗訴,與其嘴硬等著被法官心證打倒(敗訴就是一年起跳宣告刑),家裡一年沒有我,我看勢必崩決離散~唉!

認罪還可以有機會判個緩刑繳罰金了事。

人民心中的法律和實務上的法律認知與邏輯仍舊是天差地遠啊!

-----------------------------------------------------------------

8/1 【距離區公所調解會召開僅剩下1日

 

 【感謝您,不願讓我具名的好友,A先生】

擷取_17  

 

剛過12點
這天,是我與我無緣共同生活母親的受難日~
這天,我想我母親肯定不快樂
當我註定來到這世界直到今天
老實說,快樂對我來說從年少時的"希望",年輕時的"為別人創造",直到現在.."無所謂快不快樂"因為受活地獄的痛苦,不就是我的快樂嗎?
但,今年的這一天後的那天,將是我"肇事逃逸"檢查庭"開庭前由我申請見到對方家屬的最後一次機會,對方前幾次已經把話講得很明了,【20萬,一塊錢也不能少】,【20萬,不准開票不准分期見票即告】
東湊西補,我身上全部掏空賣光身外物,湊得10萬,我想,就算把小英請來搓圓仔湯,20萬也不可能打折~因為對方就是吃了秤砣鐵了心~而我,也是一樣,鐵了心打算一出庭就是認罪,我連如何編個漂亮的"謊言"來"認罪"的稿子都打好了~(有想過本應往無罪方向去拚才對~為何要說謊邊故事拚認罪?)法律既然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肇逃的刑度,這時候就算有9成把握勝訴,只有一成敗訴機率,這時候就要往最有利的策略去拚!~
我寧願第一關就認罪協商拚緩刑,因為我沒有達成與對方和解(對方死守20萬門檻我沒20萬)~法院,檢察署沒時間去問你中間的故事和你為何不湊齊20萬消災~只看有沒有和解書呈庭,沒有就是起訴,認罪頂多請求法院依犯罪後態度良好,請給予適當輕判~那就要看法官的心情和心證導向誰去給同情票~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本罪,量刑上能給予最大寬容是引用刑法57條(情清法重,若宣告最低本刑一年尤嫌過重,不想因此而將被告宣告入獄服刑)所以降為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個月折抵罰金標準以1日折抵1000元計算,也要18萬3000元折抵一日刑期。
簡單說,我知道這種事就算有20萬預算去賠給不該賠的事(人),千萬不要有意氣用事的心態,法律就是這麼玩的!!要意氣用事,除非家不要了,孩子不要了,跟他博1年入獄,出來
轟轟烈烈的補她一門肇事不逃逸如何!!
但那時候家也沒了,孩子,也疏遠了,大膜頭也消失了,值得嗎??
20萬只有10萬,在昨天晚上之前,我只有10萬準備在8/2調解會跟他們"求放一馬",我知道機率只有1%.....
下午,一位不願意讓我具名上傳的通訊界小老闆也是膜頭丸機車的車友,但我們認識至今2年多,只真正見過面4次,是那種不見面,但互相都很看得起對方的君子之交。
(暫時代稱A先生好了)
A先生前天晚上看到我在FB,PO出的幾篇關於肇事逃逸的相關貼文,A先生心裡很是為我擔心,擔心到夜裡睡不著,昨天下午就急著一直打我手機,也傳FB和LINE訊息給我,要我一定要回他電話有重要事,正好昨日下午到晚飯時間我外出談事情忘記帶手機出門,晚上回家回了A先生電話,A說,電話不多說,他馬上到我店裡跟我聊。
A先生一見到我,只說,我也有家有老婆小孩,跟你一樣我也是一兒一女,我看到了你的文章和YOUTUBE,我知道你這一關很難過了,而且進去蹲的機率很大,先不說怕不怕觀的問題,你有家庭小孩,你進去這個家和大膜頭等同毀滅。
我昨晚一直很緊張,怕會來不及幫你,所以今天找了你一天....快,帳號給我.....。
我整個人都傻了!
一頭空白地去抽皮夾的提款卡給他,A先生只說,非約定帳戶要分兩次轉,我馬上轉10萬給你。
不用多說甚麼,你的人格和為人做事,這10萬我還幫得起。
真的,我只有一臉百感交集,除了一直道謝還是謝謝,A先生連借據都不要讓我寫,但是我堅持要寫,因為越是有交情,越是要明算帳,要清楚,這是我的堅持!

 

【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貴人助"】


至於有沒有那一村......
我知道我這一生,是來還的!
這是媽祖說的。

謝謝您。

 

 8/2 【無論如何打落牙齒和血吞~不和解後面的磨難更淒慘 20萬買顆落下大石

破財消災最經典啟示 大雅區公所調解會 不甚公平但免強和解過程篇

【4個月的噩夢快要解脫了】

 

調解會,看似公平,其實中間有許多玄機和無奈,雖然表面上委員似乎是為我而爭取息事寧人,實際上,卻是在小處捍衛對造請款額度權!
事件當事人當下並無行走慢車道路權,這也是前一天某委員一直強調要我嚴守此關鍵肇責比例有利自己之處,卻沒想到隔天,我強力提出此有利爭點,卻被委員一句:【我這裡不是鑑定機構】

 

好幾次我想放棄起身就走~但真的不得不又坐下來......

 

 

 

調解會,看似公平,其實中間有許多玄機和無奈,雖然表面上委員似乎是為我而爭取息事寧人,實際上,卻是在小處捍衛對造請款額度權!


事件當事人當下並無行走慢車道路權,這也是前一天某委員一直強調要我嚴守此關鍵肇責比例有利自己之處,卻沒想到隔天,我強力提出此有利爭點,卻被另一位調解委員補一句:【我這裡不是鑑定機構】

這根本就是一個局嘛


幹調解委員對交通規則最起碼還分的清交通規則是非吧~警方現場照片也不肯看~照單全收對方所有要求~
根本就是一票在唱雙簧+黑白臉!

 


好幾次我想放棄起身就走~但真的不得不又坐下來......

拚死自己萬一又遇上像今天這種調解人....暗度陳倉搞文字遊戲玩你

那可就是準備入獄了!!

雖然表面上我拿到和解成功門票,或許可以去撿座面前換緩起訴,也可能賞我去打掃市政府花圃或是公廁.....

要不就是公庫善款缺現~要我撇個幾萬當"善人"!!

 

教訓要記得~往後老人在街頭務必煞停~寧願被後車撞上也不要跟老人對幹!

20180802_181807  

當場17萬付清~隔4小時內補上3萬轉帳~20萬財去人安樂

 

 

arrow
arrow

    superpartydjj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